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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典当行业协会章程

广西典当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西典当行业协会是由广西辖区内从事典当业经营活动、学术研究和社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广西全区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广西。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服务会员、服务政府、服务社会;维护会员单位和行业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增进会员间的协作和交流,协调行业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提高行业的社会信誉和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全区典当行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本会的网址:http://gxdd.smegx.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研究广西典当行业发展的趋势和存在问题,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建立完善典当行业自律体系。制定有关公约、行规、守则,依法开展行业自律,树立行业良好社会形象。
(三)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协助主管部门做好本行业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四) 为典当行提供政策、法律、业务咨询服务;
(五) 研究推广典当管理先进经验,组织典当行业开展信息交流,协调企业之间关系,促进典当企业共同发展;
(六) 开展省际间典当行业协会的联系与合作,组织会员对外进行考察和业务交流;
(七)依法组织会员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和社会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已取得《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的典当企业或者具有相关资质证明的单位、社会团体、学术团体及个人;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具有一定专长和影响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典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 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1年召开1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2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人数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理事单位必须是广西典当行业协会会员;
(二)热心协会工作,处事公正,有精力、有能力处理协会事务;
(三)在组织与参加协会活动中表现突出,具有奉献精神;
(四)企业经营业绩较好,规范运作,在行业中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每届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本会选举负责人采取等额选举的方式,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和换届选举工作;
(三)制定重要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3名,副会长12-15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3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八)所在企业规范运作,业绩较好,经营规模居行业中上水平。
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但年龄最大不超过65周岁。
第三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四)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四节  监事
第四十条  本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一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九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五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六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七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  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一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二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0年11月6日第四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发布日期:2020-11-30 | 来源:本站 | 浏览次数:1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