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西典当行业协会 作者: 时间:2024-06-18
桂典协〔2024〕21号
各会员单位:
《广西典当行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已经广西典当行业协会第四届第三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典当行业协会
2024年6月18日
广西典当行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广西典当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费管理,规范会费收支,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等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协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会费是协会的主要经费来源,按照《广西典当行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全体会员均有义务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三条 协会按照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会费标准须召开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条 协会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制定会费标准,会员按类别缴纳会费,年度会费标准为:
(一)会长、副会长单位:8000元;
(二)理事单位、监事单位:5800元;
(三)普通会员单位:3500元;
同一单位涉及多项会费标准的,根据该单位在协会担任的最高职务,按相应会费标准缴纳会费。
入会费:新会员须一次性缴纳入会费,单位会员为5000元。
第五条 会费的缴纳:
(一)理事单位、会长(副会长)单位、监事单位当选后,以及换届以后按规定增补的理事单位、副会长单位、监事单位,应于30个工作日内按相应会费标准足额缴纳会费;
(二)届中新入会的会员,应在完成入会手续后缴纳会费;
(三)会员接到缴纳会费的通知后,应按照通知要求缴纳会费。
(四)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协会不予退还该会员已缴纳的会费。
第六条 会员逾期不缴纳会费的,应及时补缴,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的,协会按照章程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条 会费由协会统一收取,交协会秘书处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管理。协会收取会费一律使用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
第八条 协会会费必须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章程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禁止使用于对外投资经商创办经济实体。
第九条 协会会费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年度财务预、决算
根据年度工作情况编制。协会秘书处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接受理事会的审查,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自第四届第三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