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姜先生介绍,10月6日凌晨4时许,因朋友急需用钱,他和朋友无奈走进位于新建县新华路上羲善荘旧货行。因典当的项链价值1.4万元,他担心当多了不便取回,就典当1000元,双方约定典当利息为100元。说完,小姜就取下项链给典当行并签字。
当天上午9时,姜先生返回典当行准备赎回项链,典当行老板称须支付8000元,原因是当初典当时不清楚项链是谁的,姜先生也没有出示身份证,只写了一个小熊的身份证号码。他们走后不久,姜先生的两个朋友返回典当行,又将项链典当了7000元。
姜先生认为,典当的收条还在自己手上,即便是其朋友再来典当,典当行也应该电话通知他,但对方并没有这样做。
典当行老板则表示,自己已经垫出去8000元,现在姜先生仅用1000元想赎回项链,他很无奈。
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姜先生向警方报案,新建县北郊派出所已受理此案。经调查了解,该所民警告诉记者,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9条第一项规定,典当行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物品不查阅相关物品来源,不如实登记身份信息,他们已经对典当行老板罚款500元。另外,姜先生只要和小熊一起到当铺,按照原来约定的支付1100元赎金,典当行应无条件返还项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