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小心变成上当
名词解释
典当
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体制的逐渐健全,典当交易日趋发达。与银行贷款相比,典当门槛相对较低,且手续灵活便捷,越来越多的百姓与商家往往选择以典当方式解决一时资金困难。
由于我国典当行业尚处在发展时期,随着典当交易的不断增长,典当行与当户之间围绕典当交易的民事纠纷也时有发生。目前,我国调整典当交易的唯一规范性文件,是于2005年4月1日经商务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同意施行的《典当管理办法》。
日前,海淀法院通过对所审理各类典当纠纷的案情展开研究与分析,发现目前典当交易中存在以下4方面法律风险,在此提醒典当行与当户双方留意。
风险
典当文件名目多
案例:吴女士办理典当的过程中,典当公司既向吴女士出具一份当票,又与吴女士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然而,当票与借款合同在费用和利息收取方面的约定并不一致。
此后,因吴女士未能按期还当,典当公司便将吴女士诉至法院。诉讼中,典当公司主张以借款合同为准,吴女士则主张按当票内容履行。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吴女士的诉讼主张。
法官解析:实践中,围绕典当交易同时产生的法律文件主要有三类,即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以及当票。
其中,借款合同通常规定当金数额、利息及综合费用计算方式、还款期限与违约责任等内容。担保合同主要对当物、担保方式、担保范围作出约定。当票则记载有当金、当物和当期等内容。三份文件的记载内容理应相互一致,但实践中往往会发生三类法律文件的记载内容互相矛盾,这时应以何种文件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内容的依据,成为引发诉讼的主要原因。
法官认为,从规范行业行为和保障交易安全考虑,应严格将典当行与当户间的权利义务内容限于当票明确记载之内容,即应将当票本身作为合同。如借款合同或者担保合同约定内容与当票不符的,当事人应以典当关系为基础提出权利主张。
风险
当金缩水有说法
案例:某贸易公司办理典当时,典当公司所出具当票中记载当金数额为60万元。然而,贸易公司实际收到的当金数额只有55万元。之后,因贸易公司未按时还当,典当公司将贸易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归还60万元当金。
在庭审过程中,贸易公司只同意归还实际收到的当金55万元。对此,典当公司认为当金数额并没有发生变化,只是付款时预扣了部分综合费用和利息,双方对此有明确约定。最终,法院没有支持典当公司的主张。
法官解析:一般而言,当户有权取得的当金数额,应以当票的记载内容为准。在当户向典当行归还当金时,还需依约支付综合费用和相应利息。典当行处于维护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在实际支付当金时采取预扣综合费用或利息的方式,因此,当户实际从典当行取得的当金数额,时常少于当票中的记载数额。此种做法是否应予支持,当事人存在激烈争议。
法官认为,如果实付当金时预扣利息,则应类推适用合同法中有关借款预扣利息的规定,即预扣部分不再作为当金本金;如果实付当金时预扣综合费用,相关规范文件中对此种做法并未予以禁止,因此允许当事人自行协商决定,当金本金的数额仍可以约定为准。
风险
当物收取需谨慎
案例:孙先生将一套房产典当,典当公司与孙先生办理完毕房产抵押手续后,向孙先生提供了当金。孙先生所出当的房屋,实为夫妻共同财产,且其妻子并不知晓孙先生将该房屋典当,孙先生也未将房屋权属情况明确告知典当公司。
之后,孙先生的妻子以典当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起诉要求确认典当无效。经审理后,法院没有支持孙先生妻子的诉讼请求。
法官解析:当户向典当行提供当物,是典当行向当户提供当金的前提条件。实践中,如果当户将其并不享有处分权的当物提供给典当行,则有可能招致第三方向典当行提出权利主张,典当行由此面临一定的诉讼风险。因此,典当行在收取当物的同时,理应对当物的权属状况进行仔细审查。然而,一旦典当行所收取的当物本身发生权属争议,那么典当交易的效力是否受到影响,该问题争议颇多。
法官认为,当户对当物无权处分,将导致典当行错误收当,但典当合同的效力并不应受到影响。究其原因,错误收当并不损害当物所有权人的利益,只是导致典当行的债权丧失了物的担保,当户依据当票所应负担的债务范围并未改变。
风险
典当超期何处去
案例:个体工商户徐某以自有车辆典当用于经营资金周转。此后,由于经营不利,徐某无法在约定的当期内按期赎当,典当公司也没有同意徐某延续当期。
由于徐某此后长期未归还当金,典当公司将徐某诉至法院,要求徐某归还当金及全部利息和综合费用。最终,法院没有支持典当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解析:按照有关规定,典当期限由双方约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如果当户未能按期赎当或续当将导致绝当,典当行将有权通过处分当物收回当金和未付综合费用、利息等。然而,实践中也存在典当行在典当期限届满后,并不处分当物,而是继续要求当户清偿当金并加收综合费用和利息,此种行为是否应予肯定,相关争议亟待解决。
法官认为,绝当发生后,典当行通过处分当物,使当户从业已无法负担的债务中得以解脱。反之,如典当行不及时处分当物,而继续要求当户履行合同,实际上相当于扩大了当户本应负担的债务范围,故不应予以支持。 本报记者 林靖 通讯员 魏玮 J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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