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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扩容之后“规范”成典当行发展新目标

    几经沉浮,典当行这一古老金融业态在今天焕发出勃勃生机。据商务部副部长姜增伟介绍,截至今年6月底,全国共有典当企业6078家,从业人员4.8万人,上半年实现典当总额1481亿元,利润总额18.3亿元,同比分别增长了32.8%和21.3%。而截至2011年底,全国典当余额576.3亿元,相当于同期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的14.7%,成为我国银行体系外不可替代的融资渠道,有力地支持了中小民营企业及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

  但是,在规模快速扩容背后,这一行业也积累了各种风险。为此,商务部日前发布了关于印发《典当行业监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通知,该《规定》是自2005年商务部出台《典当管理办法》后,时隔7年典当行业迎来的新的、更为严格的监管细则。业界普遍认为,在迎来良好发展机遇期的同时,规范发展应该成为典当行不变的宗旨,也唯有此,这一古老的融资服务业态才能得到更大的舞台。

  7年之变

  典当行业上一次迎来监管办法是2005年。那一年商务部与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典当管理办法》,依照当时行业发展情况,对企业准入、主营业务、风险控制等环节予以管理。

  伴随着典当行业规模的扩大、经手业务数量的激增,监管者已经隐隐嗅到了这种类金融机构(也称准金融机构)在扮演银行角色发放抵押贷款过程中,存在着众多风险。一位业内人士表示,这几年该行业已经出现过借典当之名,非法套取银行信贷资金发放高利贷的恶性事故。如果监管力度再不跟上,势必会导致行业准入门槛塌陷、资金逐利心切、从业者缺乏风控意识,最终形成系统性风险。

  2011年5月,商务部对外发布《典当行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核心内容是在2005年《典当管理办法》基础上,将典当行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要求由300万元提升至5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也由最低限额500万元提升至1000万元。与此同时,该意见稿再次明确规定了典当行禁止从事的活动。其中包括不得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发放信用贷款,不得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并明确规定典当行从商业银行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产净额。而这一条例至今并未出台,取而代之的是本次《规定》。

  这一次,《规定》将监管责任列于较为靠前的位置,从商务部起,到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重新梳理并明确了各自的权责。

  在准入环节中,《规定》更是提高了“门槛”,要求法人股应当相对控股,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2以上,或者第一大股东是法人股东且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3以上,单个自然人不能为控股股东,与此同时,严格审核典当行出资人资金来源的合法性,严防以借贷资金入股、以他人资金入股等,对批准设立的新增典当行要持续跟踪半年以上并监督是否存在抽逃注册资金情况。

  在日常经营管理中,《规定》再度给典当行的合法资金来源进行说明,规定典当企业只能用注册资金、经营盈余及从商业银行获得的一定数量的贷款开展抵质押典当业务,并将抽查企业账外账,防止出现资金抽逃和违规融资,并明确禁止和预防典当行违规融资参与上市股票炒作,或为客户提供股票交易资金。禁止以证券交易账户资产为质押的股票典当业务。

  而在年审管理中,《规定》更是将典当企业注册资本实收情况作为重要事项,主要核查有无虚假出资和资金抽逃现象。还要审核典当业务结构及放款情况。主要核查典当总额构成及其真实性,是否有超比例放款、超范围经营,尤其是有无发放信用贷款情况。

  回归规范化

  “2005年出台相关办法时,很多人都没能想到,典当行会在之后几年里发展得如此之快。在2005年时,北京也不过几十家典当行,到现在这个数字已经达到了200余家,如果算上分支机构为300余家。企业数量多了,各种问题也随之而来,因此《规定》出台恰如其时。”对此,拥有多年从业经历的华夏典当行副总经理杨静琨这样表示。在他看来,《规定》之所以在众多环节对企业提出严格的要求,是为了引导典当行业朝着规范化、品牌化、规模化和连锁化的方向发展。如果没有规范,这一行业很难有长远的发展。

  针对《规定》提出的多方面内容,杨静琨有着自己的看法。比如,对于典当行用于开展抵质押典当的资金来源问题,杨静琨就表示,外界一直认为典当行资金瓶颈是因为政策限额偏紧,业务一多就造成资金匮乏。事实上,很多企业的融资规模远远低于监管上限,问题出在银行对典当行的认知上。“典当行向银行融资时,银行不好界定典当行的业务性质,更不能具体判断我们从事的业务是不是影子银行,由于认知差异,我们从银行获得贷款并非易事。要解决这一问题,还需我们自身实现规范发展。只有让银行认为贷款给典当行,他们的资金风险可控,我们才能得到发展。”杨静琨表示。

  但在中金投副总裁、中金投典当行总经理孙渝看来,对于典当行而言,如果股东资金匮乏、单纯依赖银行贷款开展业务很不现实,而且根本不会从银行贷出款来。银行资金对典当行开展业务来说仅仅是个补充,也可被视为增加股东回报率的一种方式,但其并非是主角,主角还是股东。而在这一次《规定》中,民间资本以股东形式参与典当行日常经营,其行为也受到很多限制。防止股东“资金抽逃”、“非法转让”等字眼儿在《规定》中比比皆是。对此孙渝也表示,“这的确比以前严了”。更有一些业内人士将这些内容视为监管者为民间资本金融典当行业“立规矩”。

  对于《规定》中特别提到严防典当行发放信用贷款一事,杨静琨表示,现在的典当行与以往有所区别,以往是以物质押(俗称见物不见人),现在业界已无法界定哪些是纯典当业务、纯银行业务或者是纯金融业务,因此在开展典当业务尤其是非传统典当业务(比如在从事的房产业务、中小企业政策扶持资金典当业务)时,典当行开始关注企业的自身经营情况,包括信用情况和资产情况。“对于典当行而言,我们将很多业务归为金融业务,做金融业务就要引入很多判断标准,比如融资者的信用情况。但监管者这次是在提示我们,应当以资产作为贷款发放的判断来源,这是个预警信号。其实我们也不敢做信用贷款,我们缺乏征信数据,也没必要拿现有不多的资金去搏有风险的收益,我们不能走歪路。”

  此言不虚。数据显示,今年前三季度,一些银行也出现不良贷款余额上升的状况,但值得庆幸的是,这些贷款中的绝大部分拥有抵质押物,如果信用贷款出现大量不良率,即使是银行也很难将贷款损失降到最低。

  “跳出井底”

  “从近几年来看,典当行业必须突破传统经营模式和典当思路,以前我们是井底之蛙,我们一直在低头做自己的事,不太与银行等金融机构有什么对接和衔接,甚至都不太关注别人在做什么,现在整体的金融活动已经没有一个具体的范围了,所以对典当行业而言,今后的发展需要有本质突破。需要我们从业者放开视野,金融行业中,除了银行和典当,还有小贷公司和村镇银行,这些机构的经营模式多多少少的趋于一体化和一致化,在这种状态下,我们需要寻找更多的机会,一是要走出去,二是要放得开。”在谈到典当行业的未来发展时,杨静琨这样表示。

  而孙渝则希望,在典当行业规范化经营的同时,政府也能够给予行业更大的发展空间,使其更好地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对于典当行来说,目前最难的是实现公众化,并不是说要吸收公众存款,而是希望能以上市公司的形式接受公众监督。“中国的典当行业规模有限,最大的典当行注册资金不过5亿元,其余集中在1000万元左右,这样的注册资本与中小企业实际的融资需求相去甚远。换句话说,作为对银行信贷起到补充作用的融资服务机构,典当行扶持小微企业的资金远远不够。从这个角度讲,典当行或许可以通过上市进入公众监督,使其资金运用更透明化也更合法化,同时也可以放开业务规模。”孙渝表示。

  事实上,关于典当行上市的问题,在2011年的《典当行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也曾提过,上述《条例》中第十七条规定,典当行公开发行股票的,应当依法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典当行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应当征求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

  孙渝同时表示,民间资本往往缺少为需要资金人士提供资金的公开渠道,这才造成了大量影子银行的出现。如果对资金有个合理的引导,使这些资金进入一些行业,对国家的监管来说也是有利的。“典当行既是类银行机构同时也是公司治理的法人机构,是一个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机构的合理渠道,更是对银行信托这些金融机构的合理补充。因此监管层不应因害怕出问题就不鼓励发展。政府需要扮演的更多的是服务角色,把市场的问题还给市场。”

  而在回答“市场应如何消化民间资本挣快钱的习惯”时,孙渝认为,如果市场资金充裕了,融资成本必然下降,民间资本挣快钱的习惯很容易改变。但在资金供需严重不匹配时,一定会出现资金供给者议价能力高企的现象。“比如现在很多银行贷款利率都非常高,甚至个别银行利息超过100%。如果市场更加开放,资金供给方增多,企业融资成本必然下降,对中小企业来说,这绝对是好事。”

发布日期:2012-12-18 | 来源:人民网 | 浏览次数:13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