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瞒着妻子抵押共有房产
丈夫大赵为了借钱,竟瞒着自己将共有房产抵押给他人,小舒得知此事时,大赵已被债权人老王告上法院,唯一栖身的房产已面临被强制执行的危险。原来在办理抵押手续时,丈夫另找别人冒充了小舒签字。小舒愤将丈夫和债权人告上法院,要求确认该抵押合同、抵押监证无效。法院审理后,认定债权人老王善意取得抵押权,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2009年下半年,大赵相中一个投资机会,但苦于手头没有钱,便硬着头皮向自己的一个朋友老王开口。老王表示,要借钱可以,但需要大赵拿东西做抵押。大赵当即和老王去房产局签订了抵押合同,合同中约定将现住房屋抵押给老王。老王借给大赵11万元,可约定的还款期早到了,大赵仍没有还清。老王于去年,将大赵告上法庭并申请强制执行。
由于抵押房产系大赵和妻子小舒共同所有,所以一旦诉诸法律,小舒那肯定是绕不过去了。小舒得知大赵竟然瞒着自己抵押了房产后,十分气愤。在小舒的追问之下,大赵才坦白:抵押前大赵偷了小舒的身份证,抵押时又找了一个假的“小舒”办理手续,故合同上“小舒”的签字与手印都是假的。眼看自己唯一栖身的房屋随时要被法院收走,小舒非常着急,将大赵与老王同时告上了法庭,希望法院判令抵押合同、抵押监证无效。
法院判定,因所有权人小舒不认定该合同有效,所以大赵与老王签订的合同无效。但是老王是善意取得,确实获得了抵押权,所以驳回小舒要求确认抵押监证无效的诉请。小舒不服气,继而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法律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那如何来理解第三人是否为善意呢?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的善意取得要符合以下四要件:第一,让与人对让与之不动产无处分权。第二,受让人取得不动产须基于有偿的法律行为。第三,受让人须为善意。受让人无故意和重大过失,而对转让人无处分权的情形不知情。第四,已作权利的变更登记。此案中,老王已具备善意取得的条件,可以认定为善意取得抵押权,理应受到法律保护,故维持了一审原判。(文中均为化名)
来源:扬子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