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对典当的定义和法律性质界定模糊
《典当管理办法》将典当定义为:“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这一定义采用了描述业务流程的立法技术,没有明确典当系具有物权担保的借款合同这一法律本质,也没有规定典当的具体构成要件,以及是否直接适用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中借款合同相关规定进行调整。造成很多法院对典当法律关系认识模糊,适用法律不统一。
二、现行典当专门性法律文件级次过低、规定不细。
目前,我国唯一专门规范典当行为的法律文件是商务部与公安部联合制订的《典当管理办法》。《办法》具有很强的行业行政管理特征,但对典当的法律性质、构成要件、典当合同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等规范的不够具体、明确。该《办法》属于部门规章,法律级次过低。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引用,只能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而参照适用。
三、相关部门受典权、当权等传统观念的影响较深。
《物权法》中没有规定典权、当权,但也没有单独规定典当权;《典当管理办法》继续沿用了传统的“赎当”、“绝当”等概念,但没有明确其法律含义及法律效果。造成法院等部门对典当的法律性质认识模糊,经常与传统当铺业务中的“典”、“当”相混淆;个别情况下,甚至将典当业务与“高利贷”、“非常集资”等非法融资行为相提并论。
四、个别典当企业经营行为不规范,甚至违法、违规经营。
有的典当企业管理不到位、经营行为不规范;个别典当企业为了追求高额息费,甚至违规、违法经营。一旦出现纠纷,其合法权益将难以得到保护。常见的现象有不签订当票、不查验留存当物来源证明、不办理担保物权登记、以房屋买卖合同代替抵押担保等。在典当专门性法律文件不健全、个别部门对典当行为的法律性质认识模糊的情况下,这些不规范的经营行为必将为典业企业埋下重大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