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伪造丈夫签字将家里房屋抵押给银行贷款,丈夫认为银行侵犯自己权益,起诉要求确认抵押贷款合同无效。记者昨天获悉,北京市二中院终审判决丈夫胜诉。
张先生诉称,他和妻子王女士于1986年结婚,两人在丰台区拥有一套住房。2013年,他发现房屋被妻子抵押给了银行贷款209万。张先生称,他与王女士长期分居极少沟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王女士在外借高利贷,因无力偿还所以向银行借款,他对此并不知情。他认为,银行帮助王女士伪造房屋抵押手续,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判令《房屋最高额抵押贷款合同》无效。
银行辩称,在《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个人经营贷款申请表》《声明书》《个人贷款借款借据》及《房屋最高额抵押贷款合同》上均有王女士与张先生的签名,银行审查只能尽到表面核实义务,没有能力进行深层面审查。张先生没有对房产证、身份证、户口本尽到看护义务,有一定责任。
经张先生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上述文书中的“张先生”签名进行笔迹鉴定,发现均不是张先生本人所签。
根据鉴定结论,法院一审判决《房屋最高额抵押贷款合同》无效。银行不服判决上诉。市二中院经审理驳回了银行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