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来,由于《典当管理办法》立法层级较低,有些条款与我国现行《担保法》、《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衔接不到位,往往典当行遇到经济纠纷时,一些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2015年4月19日—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对今后一段时期如何更好开展民事审判工作达成广泛共识,并形成会议纪要。 纪要指出,典当行属于特殊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典当作为融资方式的一种,在中小企业融资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应当鼓励和支持典当行在《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典当业务,典当当金利率和典当综合费用均应符合《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超过部分无效。 没有当物,典当行向当户签发了当票或者双方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典当合同均无效。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应按照民间借贷处理。 这表明,困扰典当行多年的典当综合费用在一些地区不被法院支持的现状将发生改变,只要典当行依法合规经营,遇到经济纠纷时,当金利率和典当综合费用等合法权益将获得有效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