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务部批准<快餐企业经营规范>等23项国内贸易行业标准的公告》(商务部2015年第58号公告),《典当术语》行业标准已经商务部审核,现予公布。标准编号为SB/T 11131-2015,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对研究典当业发展的共同属性、本质及普遍规律,规范典当业务经营和管理,增进行业内外交流,促进典当业持续健康发展有积极意义。
(SB/T11131-2015)
本标准界定了典当行业的专用术语和定义。 2.1 典当行 pawnshop 当户将其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利质押或抵押给典当行,典当行向当户发放当金,当户在约定期限内偿还当金、支付当金利息和相关费用后赎回当物的融资行为。 典当行依据当物的价值按一定比例支付给当户的借款。 按当金的金额、典当期限和约定的利率,典当行向当户收取的利息。 典当行开展典当业务而发生各项费用的总和。 典当行除典当业务外的鉴定评估咨询、代保管等业务及其他相关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当户向典当行交付当物以获取当金的行为。 典当行查验当户身份及当物情况的行为。 典当行对当物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的行为。 典当行根据估当结果,与当户协商后,按一定折扣确定当金金额的行为。 典当行与当户根据商定,填写当票,签订合同的行为。 典当行收取并保管质押当物和在依法办理当物的质押、抵押登记手续后收取相关权利凭证的行为。 典当行凭典当双方签订的当票实付金额向当户交付当金的行为。 当户在当期内,提前偿还部分当金、赎回部分当物的行为。 当户按期或提前偿还当金,结清利息和综合费用,赎回当物的行为。 当户典当期限届满,经典当行同意,将原典当借款期限延期的行为。 当期届满一定期限后,当户既不赎当也不续当的情形。 绝当情形下对应的当物。 3.1 折当率 ratio of principal to appraisal
本标准适用于典当行业经营、管理、信息、统计、会计核算、理论研究、培训教学、业务交流等领域。
依法设立,主要经营典当业务的企业法人。
将其财物质押或抵押给典当行而获取相应当金的借款人。
当户在向典当行借款时作为债务担保的质押物或抵押物。
当户向典当行借款时作为债务担保的除生产经营物资以外的动产质押物。
当户为担保典当合同的履行,将其财产(动产或财产权利)出质给典当行占有而获取当金的融资行为。
当户为担保典当合同的履行,将其财产抵押给典当行,并在物权登记机关办妥抵押登记后获取当金的融资行为。
当户托付他人代表自己办理典当事项的融资行为。
典当行向当户开具的记载典当相关信息的专用凭证。
当票中约定的当户获取当金后偿还当金本金,结清利息、综合费用,赎回当物的期限。
典当行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或与当户的约定,对绝当物进行处分的行为。
典当金额与估当金额的比率。
一定时期内典当综合费与当金的比率。
一定时期内当金利息与当金的比率。
一张当票或一张续当凭证所记载的当金金额。
一定时期内,典当行开具当票、续当凭证的总次数。
典当行已经发放、当户尚未赎当的当金金额。
一定时期内,典当行对所有当户累计发放的当金金额。
绝当时,典当行未收回的当金金额。
典当行在开具当票前,对当户、当物以及其他相关信息进行调查、核实的活动。
典当行发放当金后,对当金使用、当物状态、当户情况等相关信息进行跟踪了解和处理的过程。
因各种意外导致典当业务发生损失的可能性。
典当行与当户之间因典当业务而引发的争议。
摘自:深圳市典当协会